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典型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建议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是我们当前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作为纪委的派驻机构,如何理解和实践“四种形态”,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准确分析原因,合理制定对策措施,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一、 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现实意义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的区别。法律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从逻辑上讲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必定比国家法律严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 “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