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律事务所奖助学金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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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惇安法律事務所獎助學金辦法一、主 旨: 為獎勵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成績優良及鼓勵清寒學生,特設立惇安法律事務所獎助學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金 額: 每名每年新臺幣四萬元整。三、名 額: 每年以成績優良獎學金二名,助學金三名為原則。惟前述二類獎學金之名額本所有權隨時視狀況,予以調整並將在本所網站上公告調整內容。四、申請資格:1.成績優良獎學金:(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四年級及法律研究所在學之學生。 (二) 法律系學生前一學年大學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學科不及格,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學業成績為全班前十名者;或前一學年大學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2、,無任何學科不及格,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三) 法律研究所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但研究所一年級新生其大學一般修業年限最後一學年之學業成績應符合前項之規定。(四) 若當年度已領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其總額未超過四萬元者。2.助學金(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在學家境清寒之學生。(二) 若當年度已領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其總額未超過四萬元者。五、申請時間: 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間向本所提出申請(寄至台北市敦化南路 1 段 111 號 10 樓惇安法律事務所收) ,或由本所函請各校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於前述期間以書面推薦或彙集送達本所。六、申請文件:(

3、一) 申請表格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與同意書(附件一);(二) 自傳及期許(一千字以內);(三) 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研究所一年級新生則為大學一般修業年限最後一學年);及(四) 申請助學金者,另應檢附身障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或免交所得稅證明(申報所得稅證明)或突遭變故證明。惇令字第 7 號辦法2七、審核程序:(一)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由本所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為綜合審查,並核定面談名單。凡申請書表內容填寫虛偽不實或有誤導情事,或申請人未簽章或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即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審查。(二) 第二階段面談:與本所面談,經本所遴選後,於每年十二月公佈名單。八、評選方式:(一) 本事務所

4、獎助學金之評選,以未曾申領過本獎助學金或其他獎助學金者優先。(二) 成績優良獎學金之申請人,於各階段審核程序中,如評分相同者,以家境清寒者優先。(三) 助學金之申請人,如於各階段審核程序中,如評分相同者,以成績優良者優先。(四) 本獎助學金之評選方式,本所有權隨時視狀況予以調整,並將在本所網站上公告調整內容。九、本所得依情況及審查結果,提供受領本獎學金者於本所之實習機會。十、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實施,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公佈實施,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公佈實施,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二日公佈實施。3惇安法律事務所獎學金申請表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5、 年 月 日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請申請人自行勾選)成績優良獎學金 助學金申請人姓名 中文:英文: 性別目前就讀學校 中文:英文:系 所 中文:英文: 年 級聯絡電話 (手機) (住家)通訊地址E-mail2 吋照片黏貼處二、學歷狀況:請由目前就讀學校開始詳列高中以上求學經歷學校 系所 求學期間三、研究所學生請填寫指導教授:論文題目:四、社團及其他經驗五、家庭狀況姓名 親屬關係 年齡 職業六、其他申領獎學金有關之紀錄: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4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與同意書一、台端係惇安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之獎學金申請人。本所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第八

6、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項 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一) 蒐集之目的 1. 從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許從事之業務。2.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為法務部規定之以下任一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四) 行銷;(五四) 法律服務;(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一七)採購與供應管理;(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任何其他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之目的、及/或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被

7、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它目的 (以上項目之定義以及內容,應與法務部隨時修訂及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所載者為依據) 。3. 為(1)提供法律新訊、新聞更新、快訊、法律服務及任何其他類似或相關之服務或資訊予 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2)進行與達成 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的交易;(3)提供 台端其他服務之資訊;(4)委託第三人提供各種服務之需求;(5)為訴訟目的或進行申請、申報或報備事項;(6)依中華民國法令、利用之對象(參本告知書第 (五)點)所在地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及/或(7)依法定義務、金融監督、依契約、類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

8、、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1. 依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分類,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且擬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個人資料類別如下:(1)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包括姓名、職位、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等) ;(C002)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2) 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C012)身體描述;(C013)習慣;(C014)個性;(3)家庭情形:(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4)其他社會關係;(4)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8) 職業及(C041

9、)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5)教育、考選、技術及其他專業:(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53)職業團體資格;(C054)職業專長;(C057)學生(員)、應考人紀錄;(6)受僱情形(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包括僱主、工作職稱等) ;(C072)受訓紀錄;(7)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C083)信用評等; (C085)外匯交易紀錄; (C086)票據信用; (C092)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 (C094)賠償; (8)商業資訊:(C101)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102)約定或契約;(C103)與營業有關之執照;(9)健康與其他

10、:(C115) 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10)其他各類資訊:(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及/或(C132)未分類之資料。2. 其他在契約或其他資訊中所提供而足以辨識 台端身分之個人資訊,或任何其他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 台端姓名、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地址、職位、工作情況、任何其他得用以辨識 台端身分資料、及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他資訊(上述資料以下合稱個人資料)。(三) 利用之期間 於本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 台端與本所契約關係終止後之二十年期間。2.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3.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

11、計法等) 。4. 本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上述期間較長者為準。(四) 利用之地區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於本告知書第(五)點利用之對象之國內外所在地,以及中華民國、香港、大陸、新加坡、澳洲、美國以及歐洲地區。(五) 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對象為:1. 本所(包括但不限於本所合夥人、律師、職員、受僱人、代理人及顧問)、本所之分支機構、關係企業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其職員、受僱人5、代理人、顧問)、或與本所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個人、組織或機構(含受本所委託提供委外服務之個人或機構或委託本所提供服務之個人、組織或機構)或顧問;或因併購活動

12、而可能成為交易對象之當事人及其顧問。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政府機關及部會、包括但不限於各主管機關、機關授權之機構或組織、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交割銀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機構。(註:關係企業係指本所直接或間接控制、受控制或與本所受共同控制之組織或機構。本告知書下關係企業及本所聘雇之服務提供者,合稱關係企業及第三方 。)(六) 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七)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台端就本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13、得向本所要求行使下列權利: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若 台端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書面請求,本所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 台端。前述十五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再延長十五日,本所並將以書面通知 台端。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台端應於收受本所通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本所通知函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覽。如 台端逾期未查詢或閱覽文件者,需向本

14、所重新提出書面請求。(八)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是本所為提供有關服務予 台端及/或 台端 公司機構或履行與 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之契約關係所必要的資料。若 台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予本所,本所可能無法提供有關服務予 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或無法履行與 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之契約關係。若 台端的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請 台端通知本所。 台端聲明並保證所有提供予本所之個人資料均屬正確無誤,且 台端授權本所依其決定為變更。(九) 其他重要事項 台端知悉本所有權俢訂本告知書,且本所將於修訂後,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 台端知悉或可得

15、知悉之方式,告知修訂後之內容及修訂要點,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修訂後之告知內容及修訂要點之網頁連結,屆時請詳閱該指定網頁內容。如 台端於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告知書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書為準。經 貴所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 貴所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同意簽署人: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 6本人同意依上述告知事項內容提供本人個人資料予 貴所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茲聲明並保證就本人所提供予 貴所之親屬及第三人個人資料,業依個資法規定履行上述告知

16、事項,並取得個別親屬之同意,其資料類別同告知事項。本人聲明並保證本人所提供之本人、親屬及第三人資料均屬真實、正確且完整,如有變更,亦將通知 貴所修正,上述聲明如有不實,本人願全權負責。同意簽署人: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 7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台端同意本所、關係企業及第三方、合併及收購案的潛在交易對象,及其承包商、顧問及關係企業,亦得於上述特定目的外處理個人資料:項 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一) 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1. 為本所及/或其關係企業進行合併、收購、營業讓與、委託經營業務、合資或任何其他類似控制權變更或其他情事(以下合稱 併購)而從事實地查核及準備交易文件之目的提供潛在

17、交易對象個人資料;2. 進行併購;3. 為法規要求及法令遵循之目的與關係企業及第三方為特定目的外之聯繫;4. 依主管機關或自律組織之要求,依據法規或關係企業及第三方所在之管轄權法律遵循之目的,提供個人資料予關係企業及第三方;5. 為本所及/或其關係企業進行行銷及/或跨業行銷;及6. 其他目的。(二) 利用之範圍 與前述(一) 、 1 同(三) 台端同意與否對 台端權益之影響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不提供個人資料,在本所參與併購之情形下可能導致 台端與本所間之契約關係無法移轉。若 台端個人資料無法應相關管轄地主管機關之要求或為任何外國法令遵循目的而提供,可能導致本所必須將

18、 台端自須受相關管轄地法令遵循目的之服務及責任中排除,而可能因此影響 台端與本所間之契約關係。經 貴所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 貴所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同意簽署人: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 8經 貴所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同意 貴所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本人茲聲明並保證就本人所提供予 貴所之親屬及第三人個人資料,業依個資法規定履行上述告知事項,並取得個別親屬之同意,其資料類別同告知事項。本人聲明並保證所提供予 貴所之本人、親屬及第三人之資料均屬真實、正確且完整,如有變更,亦將通知 貴所修正,上述聲明如有不實,本人願負全責。同意簽署人: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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