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炭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员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安全规范运行。根据劳动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XX集团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XX人劳1997411号)、建立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XX劳字2001670号)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XX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企业年金(过渡)的筹集、管理与支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过渡性企业年金” 是对在建立企业年金之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中人”)和已离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老人”)追加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第四条 建立对象(一) 企业年金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在XX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同时正常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在岗员工。(二) 过渡性企业年金1 2001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XX工作满2年且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