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发展依法合规,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和XX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200737号),结合XX农商行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有计划地组织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本行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业务检查的一种休假办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第三条 强制休假坚持“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的原则。第四条 强制休假对象。1.金库管理人员(金库正、副密钥保管人员);2.出纳岗位人员;3.综合柜员制柜员;4.会计岗位人员(包括主管会计、信贷会计、会计);5.结算岗位人员(包括电子联行、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内部往来岗位人员以及印、押、证岗位人员);6.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7.信贷岗位人员;8.电脑系统管理员;9.支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