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移交方案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完善、无偿移交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且项目公司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一、成立移交委员会1、本项目运营期届满前的12个月作为过渡期,甲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移交委员会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2、移交委员会成立后1个月内应举行会谈并确定下列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委员会制定方案的参考:(a) 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b) 最终恢复性大修计划;(c) 商定移交项目设施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d) 就移交向第三方进行公告的方式;(e) 移交仪式的准备。二、移交程序移交的程序如下图所示:否是恢复性大修(注:合作期满9个月后6个月前)递交移交申请内业资料验收各方现场验收(含项目资产清单、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注:甲方、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