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90年6月4日发布实施。(三)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96年8月27日发布实施。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有刚才说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三)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学习后方可上岗。(五)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