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20161号关于印发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广东药学院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学院 2016年1月6日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理论和学术水平者,经审查同意,均可按本工作细则申请硕士学位。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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