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规,以及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试行办法、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条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任务的需要,合理编制局系统的部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各单位上报财务报告,审核汇总编制局系统的财务报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四条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规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