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