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2010年1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通讯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