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002【发布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日期】1990-12-05【生效日期】1990-12-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0年12月5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途径,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岗位,必须按照计划确定的女职工名额招收、接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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