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 分公司设立第一条 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第二条 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第三条 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 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四条 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