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罗士中 性别:男,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 身份证号:44032119480208003x 委托代理人:邹伟锋,男,住深圳市宝安区28区大家好广场A栋5楼,身份证号:441622198805254674 电话:18002500207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向阳路33号法定代表人郭英莲,总经理。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申请人罗士中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25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