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情评估制度患者病情评估是为了全面把握患者的基本现状和诊疗服务需求,为制定适宜患者的诊疗(手术)方案(计划)提供依据和支持。1、执行患者评估工作的应是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或经医院授权的其它岗位卫生技术人员。每一个专业进行的评估要在其执业、执照、适当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2、患者评估的重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急诊患者评估、住院患者评估、手术前评估、麻醉评估、危重患者评估、住院患者再评估,包括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等。对于外院评估资料超过30天者要重新评估,30天以内的资料医师可酌情采纳。3、医院有患者评估程序,其中包括评估项目、评估人及资质、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等内容。4、患者评估资料是供临床科室直接负责患者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师、护士适宜使用的,为制定诊疗(手术)方案(计划)和会诊、讨论提供支持。医师应将各阶段评估内容记录在病历中,护士对患者评估要有记录。5、医师、护士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院患者各阶段的各项评估。6、当患者将院外完成的评估带入医院时,如果间隔时间未超出医院规定的范围,可作为参考资料,但要对相关因素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