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备药品与自理药品管理规定: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为加强患者自备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防止医疗纠纷,特制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制度。 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院使用患者的自备药品,主管医师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才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诊疗规范下达自备药品医嘱给护士执行。一、使用条件:(一) 病情危急,医院内无备药可供,患者又有自购或自备“合格”的药品。(二)一般病情,主管医师应将药品名称、疗程数量等,由该科主任审批签字后,报药剂科安排采购供应,但因各种原因无法供应的药品。二、使用程序:(一)如该药符合使用指征,应由患者履行“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尤其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在医嘱上注明“自备药品”。(二)药物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及配伍禁忌。三、使用要求:(一)不得使用药品标志不清晰的、过期的、变质的药物。(二)医院任何员工都不得给患者使用无医嘱的任何药物。(三)未与患者签订使用自备药品责任或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填写不完整,出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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