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成都力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2012年7月20日商标公告中第1320期申请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国际分类第33类初步审定号为第8377467号的“国酒茅台”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异议。 一、 被异议人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七)规定的禁止注册商标。1、“国酒”表示国家级的酒,酒质量非常好,代表酒的最高品质。如果允许注册“国酒茅台”注册,将被认为茅台是我国最好的酒,这无疑是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认定茅台酒最好,也没有那个机构认定茅台酒最好。当然不可否认茅台作为我国知名酒之一,其品质非常好,但是茅台只是众多知名酒之一,比如我国还有“五粮液”,“洋河”“泸州老窖”等一大批知名酒,这些酒品质也非常好,不同人喜欢不同口味,他们之间没有最好。因此茅台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