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摘要: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存在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应尽快明确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确立以真实就业资格为主的例外规定;通过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规定雇主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完善积极行动方案;通过设立反就业歧视委员会加强执法。关键词:就业歧视;真实职业资格;举证责任转移;积极行动一、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现状与不足鉴于其巨大危害,我国多部法律都明令禁止就业歧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这两个条文,可以认为我国宪法确立了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原则。此外,宪法里还有许多反对歧视的条文,如第4条反对民族歧视,第36条反对宗教信仰歧视,第45条反对健康歧视,第48条反对性别歧视。劳动法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此后,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