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关键词: 赠与合同/诺成性/撤回权/赠与人违约责任内容提要: 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着一些可议之处。立法应确定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绝争议;应当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应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赠与人违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合同法也在第十一章设置相应的规则对此种合同加以了规制。本文拟选取合同法第十一章中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加以分析,期冀为这些制度的立法完善贡献绵薄之力。一、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争议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在合同法出台以后,学者对我国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1也有学者主张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