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农业委员会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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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8 年雨花台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为 了 继 续 推 进 我 区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 做 好 全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老 职 工( 1998年 11月 30日 前 参 加 工 作 者 ,下 同 。 ) 住 房 补 贴 发 放 工 作 , 根 据市 政 府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和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雨 花 台 区 机 关 事 业 单位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雨 政 办 发 200452号 ) 、 区 政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雨 花 台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2、化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雨 政 办 发 200453号 ) 等 文 件 的 精 神 , 经 研 究 , 制 定 本 实 施方 案 。一 、 发 放 对 象本 区 范 围 内 , 区 属 及 区 属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在 2017年 12月底 之 前 购 买 商 品 房 、 二 手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且 符 合 申 领 规 定 的 在 职 老 职 工 ,以 及 2017年 12月 底 之 前 离 ( 退 ) 休 且 符 合 申 领 规 定 的 人 员 。二 、 发 放 标 准我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老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根 据 市 里

3、 统 一 规 定 , 由 购 房 补贴 和 工 龄 补 贴 组 成 。 具 体 标 准 和 测 算 方 法 按 雨 政 办 发 200452号 文 件第 八 条 之 规 定 执 行 。三 、 时 间 步 骤( 一 ) 启 动 阶 段 ( 5月 20日 前 )进 行 调 查 摸 底 ,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 召 开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会 议 , 进 行 工作 责 任 分 工 等 。( 二 ) 申 报 阶 段 ( 6月 20日 前 )1、 个 人 申 请 。 申 请 住 房 补 贴 的 职 工 须 填 写 南 京 市 住 房 补 贴 申 请表 ( 表 一 ) 、 南 京 市 职 工 住

4、 房 ( 工 龄 ) 补 贴 申 请 表 ( 表 二 ) , 并 提 供以 下 证 件 :2( 1) 本 人 和 配 偶 的 户 口 本 、 身 份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 2) 已 有 住 房 的 产 权 证 或 租 约 ( 原 件 、 复 印 件 );( 3) 经 过 南 京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处 鉴 证 登 记 的 房 屋 买 卖 契 约 ( 离 退休 人 员 不 需 提 供 );( 4) 离 退 休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2、 单 位 审 核 。 单 位 根 据 个 人 申 报 的 表 一 、 表 二 及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核 , 核 定 住

5、 房 补 贴 额 , 并 将 职 工 的 工 龄 、 已 享 受 实 物 分 房 情 况 、 享 受补 贴 面 积 、 补 贴 额 等 情 况 公 示 10天 以 上 ,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 由 单 位填 写 南 京 市 单 位 职 工 住 房 ( 工 龄 ) 补 贴 审 批 表 ( 表 三 ) 、 南 京 市 单位 职 工 住 房 ( 工 龄 ) 补 贴 清 册 ( 表 四 ) 、 雨 花 台 区 区 本 级 部 门 住 房 补贴 审 批 表 ( 表 五 ) 、 雨 花 台 区 区 本 级 部 门 发 放 住 房 补 贴 清 册 ( 表 六 ) ,按 要 求 签 字 、 盖

6、章 后 于 7月 30日 前 报 区 级 机 关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领 导 小组 各 成 员 单 位 审 核 完 毕 后 (各 成 员 单 位 具 体 审 核 时 间 段 如 下 )报 市 房 改 办审 批 , 10月 份 报 区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资 金 审 批 后 发 放 。 逾 期 不 报 的 列 为 下一 年 度 申 报 。( 三 ) 审 核 上 报 阶 段 ( 7月 30日 前 )区 级 机 关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完 成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首 次 申 报 单 位 须 在 5月 30日 前 到

7、 区 级 机 关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领 导小 组 办 公 室 (区 房 改 办 , 地 址 : 雨 花 台 区 宁 双 路 18号 沁 恒 科 技 园 C幢 五楼 509室 )进 行 申 报 工 作 。 6月 30日 前 完 成 编 制 、 职 级 、 职 称 认 定 工 作 。 请 各 单 位 按 照 统一制 定 的 表 格 ( 见 附 件 一 ), 以 申 请 单 位 为 单 元 由 单 位 经 办 人 到 组 织 人 事部 门 进 行 职 级 、 职 称 认 定 。 科 级 及 科 级 以 上 申 请 人 的 职 级 认 定 由 区 委组 织 部 确 认 盖 章 , 事 业 单

8、 位 申 请 人 职 称 认 定 由 区 人 社 局 确 认 盖 章 。 职级 、 职 称 认 定 工 作 请 在 6月 30日 前 全 部 结 束 , 逾 期 将 安 排 到 下 一 年 度进 行 申 请 。33 7月 30日 前 各 单 位 将 审 核 合 格 材 料 报 送 市 房 改 办 审 批 。4 经 市 房 改 办 审 批 通 过 的 材 料 由 区 级 机 关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领 导 小组 办 公 室 汇 总 统 一 于 10月 份 报 区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资 金 审 批 。请 各 单 位 务 必 按 各 申 报 时 段 申 报 材 料 , 逾 期 将 列

9、为 下 一 年 度 申 报 。( 四 ) 补 贴 发 放 阶 段 ( 12月 底 前 )市 房 改 办 批 准 下 转 后 ,区 财 政 局 应 及 时 对 发 放 资 金 进 行 审 批 , 并 将审 批 后 的 配 比 资 金 拨 付 到 各 申 报 单 位 ,各 单 位 要 在 今 年 12月 底 前 全 部 发放 完 毕 。四 、 职 责 分 工( 一 ) 、 首 次 申 报 单 位 , 即 未 申 报 过 的 单 位 , 在 申 报 前 , 请 示 申 报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和 区 级 机 关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领 导 小 组 , 经 区 级 机 关 住 房分 配 货

10、币 化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批 准 , 报 市 房 改 办 审 批 和 备 案 后 方 可 启 动 申请 报 批 流 程 。( 二 ) 、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提 供 申 请 表 格 和 填 表 指 导 、 接 受 个 人申 请 、 申 请 材 料 的 初 审 、 申 请 材 料 电 子 档 录 入 、 个 人 申 请 情 况 公 示( 公 示 10天 ) 、 将 通 过 初 审 的 申 请 材 料 向 各 职 能 部 门 报 审 和 向 市 房 改办 报 批 、 经 市 房 改 办 审 批 后 按 区 财 政 部 门 所 批 资 金 发 放 住 房 补 贴 。( 三 )

11、、 申 请 职 工 负 责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提 供 相 关 证 件 ( 申 请 表表 一 、表 二 各 一 式 五 份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1、 本 人 和 配 偶 的 户 口 本 、 身 份 证 ; 如 果 本 人 和 配 偶 的 户 口 不 在同 一 户 口 本 上 的 , 提 供 结 婚 证 ;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离 异 的 , 提 供 离 婚 证 和离 婚 协 议 或 法 院 判 决 书 ( 原 件 、 复 印 件 )。2、 已 有 住 房 的 产 权 证 或 租 约 ( 原 件 、 复 印 件 )。3、 在 职 人 员 提 供 购 买 经 过 南 京

12、市 房 产 市 场 处 鉴 证 登 记 的 房 屋 买卖 契 约 或 商 品 房 产 权 证 ( 离 退 休 人 员 不 需 提 供 )( 原 件 、 复 印 件 )。4、 离 退 休 人 员 离 退 休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5、 2000年 ( 含 2000年 ) 以 后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须 提 供 住 房 资 金 领报 证 ( 原 件 ) 。46、 其 他 所 需 要 证 明 个 人 职 级 、 工 龄 、 住 房 、 婚 姻 等 特 殊 情 况 的相关 材 料 。7、 配 偶 是 否 享 受 福 利 分 房 单 位 证 明 并 在 表 一 盖 章 。 本 人 和

13、配 偶户 口 从 外 地 调 入 南 京 市 城 区 的 提 供 原 单 位 和 原 户 口 所 在 的 县 ( 市 ) 级房 改 办是 否 享 受 福 利 分 房 和 住 房 补 贴 证 明 。( 四 ) 、 区 委 组 织 部 、 区 人 社 局 和 区 委 老 干 部 局 负 责 发 放 补 贴 对象 编 制 、 职 级 、 职 称 确 认 、 审 核 及 相 关 政 策 咨 询 解 答 。( 五 ) 、 区 纪 委 提 供 区 清 房 办 的 清 房 资 料 。( 六 ) 、 区 住 建 局 根 据 南 京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实 施细 则 ( 宁

14、政 办 发 2002208号 ) 负 责 对 发 放 补 贴 对 象 的 房 屋 性 质 、 发放 标 准 、 补 贴 数 额 审 核 和 相 关 政 策 解 答 ; 提 供 申 请 表 格 电 子 档 、 材 料录 入 的 电 子 档 ; 审 批 合 格 的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存 档 。( 七 ) 、 区 级 机 关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住 房 补 贴发 放 的 日 常 工 作 。 1、 起 草 工 作 方 案 ; 2、 材 料 、 表 格 和 会 务 准 备 ; 3、提 供 相 关 政 策 咨 询 解 答 ; 4、 综 合 情 况 和 组

15、织 协 调 。( 八 ) 、 区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 明 确 发 放 补 贴 资 金 来 源 、 资 金 使 用 审核 和 有 关 资 金 政 策 解 答 。五 、 工 作 要 求1、 各 单 位 领 导 要 高 度 重 视 , 加 强 领 导 ,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市 、 区 有关 住 房 补 贴 的 文 件 精 神 ,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2、 区 级 机 关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坚 持 实 事 求是 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精 心 组 织 , 相 互 配 合 , 各 负 其 责

16、 , 严格 把 关 , 严 明 纪 律 , 及 时 纠 正 处 理 虚 报 冒 领 住 房 补 贴 的 情 况 。附 : 一 、 雨 花 台 区 区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住 房 补 贴 职 级 认 定 表 二 、 住 房 补 贴 办 理 须 知 5附 件 一 :雨 花 台 区 区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住 房 补 贴 职 级 认 定表单位名称: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级12345678910单位意见组织人事部门6意见附件二:住 房 补 贴 办 理 须 知 请 各 单 位 在 送 报 住 房 补 贴 材 料 之 前 必 须 先 做U盘 ( 需 录 入 职 工 个 人 情 况 资 料

17、), 报批 时 与 纸 质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申 报 。一 、 填 表 说 明 、 表 一职 级 填 写 : 离 ( 退 ) 休 人 员 填 退 休 时 的 职 级 、 在 职 人 员 填 写 现 任的 职 级 、 有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填 聘 用 的 职 级 。 如 : 行 政 人 员 填 表 处 级 、科 级 、 职 工 , 技 术 人 员 填 技 工 、 工 程 师 等 。工 作 单 位 : 申 请 人 现 在 所 在 的 单 位 , 配 偶 工 作 单 位 : 填 配 偶 所 工作 的 单 位 。工 作 年 月 : 参 加 工 作 的 时 间 。户 口 所 在 地 :

18、填 写 户 口 所 在 的 派 出 所 。住 房 情 况 : 住 址 填 已 购 公 房 、 承 租 公 房 、 集 资 房 等 所 在 的 地 址 ;建 筑 面 积 : 有 产 权 证 的 , 填 产 权 证 上 登 记 的 建 筑 面 积 ; 有 租 赁 证 的 ,根 据 房 屋 情 况 : 高 层 的 所 填 建 筑 面 积 是 租 赁 证 上 面 积 乘 1.5; 多 层 的 所填 建 筑 面 积 是 租 赁 证 上 面 积 乘 1.4; 非 成 套 的 所 填 建 筑 面 积 是 租 赁 证 面积 乘 1.3; 平 房 所 填 建 筑 面 积 是 租 赁 证 面 积 乘 1.1;房

19、屋 性 质 填 已 购 公 房 、承 租 公 房 、 集 资 房 ; 产 权 单 位 ( 人 ) 填 房 屋 产 权 所 有 人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由 填 写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并 盖 章 。配 偶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由 配 偶 所 在 的 工 作 单 位 审 核 并 填 写 盖 章 ; 如 配偶 所 在 的 工 作 单 位 改 制 或 倒 闭 , 需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由 托 管 单 位 填 写 盖章 ; 配 偶 无 工 作 单 位 的 由 街 道 填 写 盖 章 , 如 在 外 地 工 作 除 单 位 盖 章 外还 需 外 地 房 改 办 出 具 无 其 他

20、住 房 的 证 明 。7 、 表 二职 级 填 写 : 离 ( 退 ) 休 人 员 填 退 休 时 的 职 级 、 在 职 人 员 填 写 现 任的 职 级 、 有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填 聘 用 的 职 级 。 如 : 行 政 人 员 填 表 处 级 、科 级 、 职 工 , 技 术 人 员 填 技 工 、 工 程 师 等 。户 口 所 在 地 : 填 写 户 口 所 在 的 派 出 所 。原 住 房 情 况 : 座 落 填 已 购 公 房 、 承 租 公 房 、 集 资 房 等 所 在 的 地 址 ;使 用 面 积 主 要 填 的 是 租 赁 证 的 登 记 的 使 用 面 积 ;

21、 建 筑 面 积 填 已 取 得 的产 权 证 上 登 记 的 建 筑 面 积 ; 是 租 赁 证 的 , 根 据 房 屋 情 况 : 高 层 的 所 填建 筑 面 积 是 租 赁 证 上 面 积 乘 1.5; 多 层 的 所 填 建 筑 面 积 是 租 赁 证 上 面 积乘 1.4; 非 成 套 的 所 填 建 筑 面 积 是 租 赁 证 面 积 乘 1.3; 平 房 所 填 建 筑 面积 是 租 赁 证 面 积 乘 1.1;房 屋 性 质 填 已 购 公 房 、 承 租 公 房 、 集 资 房 ; 建筑 面 积 填 产 权 证 上 登 记 的 建 筑 面 积 , 产 权 单 位 ( 人 )

22、 填 房 屋 产 权 所 有人 。住 房 性 质 填 已 购 公 房 、 承 租 公 房 、 集 资 房 ;工 龄 计 算 : 以 年 为 计 算 单 位 。 从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至 1992年 6月 30日止 ; 1992年 之 前 退 休 的 人 员 工 龄 计 算 从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至 退 休 时 间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由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并 盖 章 。 在 填 写 表 一 、 表 二 时 , 如 配 偶 是 未 婚 、 离 异 、 丧 偶 三 种 情 况 之一 , 配 偶 姓 名 一 栏 请 务 必 填 写 , 不 能 不 填 或 者 写 无 。二 、

23、 所 需 材 料( 1) 、 提 供 本 人 和 配 偶 的 户 口 簿 、 身 份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 如 本人 和 配 偶 的 户 口 不 在 一 户 口 簿 的 , 请 提 供 结 婚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 如本 人 和 配 偶 的 户 口 有 迁 移 的 , 请 提 供 户 口 当 时 落 户 房 屋 的 产 权 证 明 ;如 本 人 、 配 偶 的 户 口 从 南 京 以 外 的 省 ( 市 ) 调 入 的 , 请 提 供 户 口 所 在地 的 县 级 以 上 房 改 办 出 具 是 否 享 受 福 利 分 房 情 况 证 明 。( 2) 、 提 供

24、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落 户 、 迁 移 时 房 屋 的 产 权 证 明 。( 3) 、 公 有 住 房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 房 改 房 、 集 资 房 、 安 居 房 、 解 困 房 需 提 供 产 权 证 ( 原 件 、 复 印件 ) 。8 承 租 房 需 提 供 租 赁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 单 位 的 承 租 房 无 租 赁 证需 产 权 单 位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并 盖 章 ( 写 清 承 租 人 、 地 址 和 建 筑 面 积 )。 公 房 已 拆 迁 的 , 需 提 供 拆 迁 安 置 协 议 书 或 房 屋 拆 迁 评 估 表 。

25、房 改 房 已 转 让 的 提 供 转 让 协 议 、 变 更 后 产 权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或 复 印 原 产 权 证 和 转 让 协 议 ( 复 印 件 )。 购 买 房 改 房 时 以 自 已 名 义 , 用 其 亲 属 的 工 龄 购 买 的 , 提 供 房 改房 的 产 权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 4) 、 商 品 房 、 二 手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 在 职 的 申请 人 提 供 购 买 商 品 房 、 二 手 房 的 产 权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 没 有 办 理 产权 证 的 提 供 买 卖 契

26、约 ( 契 约 上 需 有 产 权 市 场 处 的 鉴 证 章 )( 原 件 、 复 印件 ) 或 完 税 凭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 5) 、 离 ( 退 ) 休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 6) 、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任 职 批 文 、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 原 件 、 复 印 件 );提 供 人 事 部 门 编 制 认 定 证 明 。( 7) 、 离 婚 的 提 供 离 婚 证 、 离 婚 协 议 ( 法 院 判 决 书 )( 原 件 、 复 印件 ) ; 离 婚 后 再 婚 的 提 供 离 婚 证 、 离 婚 协 议 ( 法 院 判 决 书 )、

27、 再 婚 的 结 婚证 、 再 婚 配 偶 的 户 口 簿 、 身 份 证 、 再 婚 后 取 得 房 改 房 ( 夫 妇 双 方 ) 的产 权 证 、 承 租 公 房 的 租 赁 证 ( 原 件 、 复 印 件 )( 如 在 2003年 月 日 以后 离 异 的 , 需 由 原 配 偶 单 位 审 核 、 盖 章 );( 8) 、 2001年 7月 1日 以 后 去 世 的 职 工 ,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提 供 去 世的 职 工 的 死 亡 证 明 ( 公 安 局 或 医 院 出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 9) 、 部 队 住 房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A 2000年

28、 之 前 的 转 业 干 部 承 租 部 队 的 住 房 需 部 队 营 房 处 出 具相 关 证 明 并 盖 章 ( 写 清 承 租 人 、 地 址 和 建 筑 面 积 )。B 2000年 ( 含 2000年 ) 之 后 的 转 业 干 部 必 须 凭 部 队 开 具 的 住 房 资 金 领 报 证 ( 原 件 ) 才 可 在 单 位 领 取 住 房 补 贴 ; 如 没 有 部 队 的 住 房 资 金 领 报 证 不 可 以 领 取 单 位 的 住 房 补 贴 。C 部 队 的 经 济 适 用 房 需 提 供 部 队 的 批 文 、 计 划 委 员 会 的 批 复( 同 意 建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立 项 批 文 )、 个 人 与 部 队 签 的 协 议 书 、 交 款 收 据 。9( 10) 、 如 自 己 购 房 时 , 已 领 过 单 位 补 贴 ( 内 部 补 助 ) 购 房 款 的 ,需 提 供 领 款 凭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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