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甲 、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位 于 ; 位 于 第 层 共 层 。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第 四 条 租 金 :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 ( ¥ ) 。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 1. 乙 方 应 每 三 个 月 预 支 付 一 次 租 金 给 甲 方 , 应 付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 ( ¥ ) ; 2. 乙 方 应 在 上 阶 段 租 金 到 期 之 日 提 前 天 预 支 付 下 一 阶 段 租 金 ; 3. 如 乙 方 未 能 在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