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