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局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地区畜牧兽医局党组负责人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