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 山 市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规范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增 强 财 政 资 金的 拉 动 放 大 效 应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产 业 竞 争 力 ,促 进 产 业 转 型升 级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市 政 府 在 市 财 政 预 算 中
2、 安 排 、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以 下 简 称“市 科 技 局 ”)统 筹 管 理 、用 于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第 三 条 根 据 中 山 市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下 设 子 项 目 ,子 项 目 的 设 立 由 市 政 府 审 议 确 定 。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中 山 市 市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中 府 2014108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采 用
3、公 开 的 竞 争 性 分 配 方 式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突 出 重点 、择 优 扶 持 、强 化 监 督 的 原 则 ,实 行 自 愿 申 请 、专 家 评 审 和 绩 效评 价 制 度 。第 五 条 为 保 证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事 前 资 助 类 项 目 资 金 不 得 列支 除 扶 持 项 目 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只 用 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实 施 过 程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具 体 分 直 接 费 用 (主 要 指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测 试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人 员 费 、专
4、 家 咨 询 费 等 )- 2 -和 间 接 费 用 (承 担 项 目 现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水 、电 、气 、暖 等 方面 的 消 耗 ,以 及 有 关 管 理 发 生 的 补 助 支 出 )。第 二 章 部 门 职 责第 六 条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根 据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拟 定 有利 于 全 市 科 技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方 向 ,提 出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的 总预 算 以 及 子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子 项 目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 ,受 理 资 助 项目 申 请 、组 织 评 审 、制 定 专
5、项 资 金 分 配 计 划 ,跟 踪 项 目 的 实 施 及 监督 检 查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对 项 目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第 七 条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审 核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按 照 国 库 集中 支 付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专 项 资 金的 绩 效 评 价 和 财 政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第 八 条 项 目 推 荐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审 查 推 荐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资 金使 用 情 况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保 证 申 报 项 目 、申 报
6、材 料 的 真 实性 。第 九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对 申 报 项 目 以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和 可 行 性 负 责 ,严 格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申 报 计 划 、实 施 方 案和 绩 效 目 标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按 照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对 资 金 实 行 专 账 核算 ,及 时 反 映 和 纠 正 存 在 问 题 ,按 规 定 开 展 绩 效 自 评 ,自 觉 接 受 和配 合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章 扶 持 对 象 、 范 围 及 方 式- 3 -第 十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扶 持
7、对 象 :在 我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注 册 登 记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备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和 制 度 ,资 产 及 经 营状 况 良 好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有 较 强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并 如 实 填 报 统 计 部 门 和 科 技 部 门 相 关 科 技 统 计 数 据 的 企 业 、机 关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第 十 一 条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扶 持 范 围 :(一 )科 技 攻 关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等 ;(二 )科 技 金 融
8、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引 导 基 金 、科 技 贷 款 风 险 准 备 金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科 技 贷 款 贴 息 、科 技 保 险 补 助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补 助 等 ;(三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育 成 体 系 建 设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与 众 创 空间 补 助 、风 险 补 偿 等 ;(四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培 育 及 认 定 补 助 、科 技 创 新 券 补 助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补 助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补 助 等 ;(五 )创 新
9、 平 台 建 设 :协 同 创 新 项 目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建 设 等 ;(六 )市 委 、市 政 府 要 求 扶 持 的 其 他 科 技 项 目 。第 十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采 用 有 偿 与 无 偿 、事 前 与 事 后 相 结 合 的扶 持 方 式 。第 十 三 条 有 关 专 项 资 金 的 配 套 要 求 ,按 市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规定 执 行 。- 4 -第 四 章 资 金 申 报 、 审 批 及 拨 付第 十 四 条 事 前 资 助 类 项 目 ,同 一 年 度 、同 一 企 业 只 能 在 本 专项 资 金 各 子 项 目 中 选 择 其 中 一 项 进
10、 行 申 请 ,项 目 不 得 多 头 申 报 。高新 技 术 企 业 、省 级 以 上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的 依 托 企 业 以 及 市 级 以上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的 依 托 企 业 可 以 承 担 2 个 在 研 项 目 ,其 他 单 位 只能 承 担 1 个 在 研 项 目 。市 级 以 上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法 人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放 宽承 担 项 目 数 量 。第 十 五 条 市 科 技 局 通 过 中 山 市 产 业 扶 持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信 息网 和 中 山 科 技 信 息 网 将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指 南
11、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六 条 各 子 项 目 通 过 中 山 市 产 业 扶 持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信 息网 或 者 中 山 科 技 信 息 网 统 一 申 报 、推 荐 ,纸 质 申 报 材 料 由 镇 (区 )科技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推 荐 意 见 ,并 报 送市 科 技 局 审 批 服 务 办 公 室 受 理 窗 口 。第 十 七 条 市 科 技 局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或 者 审 核 ,根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或 者 审 核 结 果 提 出 拟 扶 持 项 目 名 单 ,在 中 山
12、市 产业 扶 持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信 息 网 和 中 山 科 技 信 息 网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7天 。公 示 期 间 有 异 议 的 ,经 调 查 属 实 并 需 调 整 的 ,由 市 科 技 局 重 新审 核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由 市 科 技 局 拟 定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方 案 上 报市 政 府 批 准 。第 十 八 条 市 科 技 局 将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方 案 下- 5 -发 至 项 目 所 在 镇 (区 )或 者 部 门 ,并 按 有 关 程 序 办 理 资 金 拨 付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专 项
13、 资 金 各 子 项 目 资 金 的 申 报 方 式 、扶 持 对 象 、资助 标 准 、审 批 程 序 、拨 付 方 式 具 体 按 照 各 子 项 目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执 行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和 绩 效 评 价第 二 十 条 项 目 单 位 收 到 专 项 资 金 后 ,应 按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进 行 财 务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批 准 下 达 的 项 目 内 容 、项 目 期 限 、绩 效 目 标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用 途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的 承
14、担 单 位 应 设 立 专 账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接受 市 科 技 局 以 及 财 政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并 在 项 目 验收 时 上 报 资 金 详 细 使 用 情 况 及 单 据 凭 证 。市 科 技 局 重 点 对 项 目 进展 情 况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绩 效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等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第 六 章 结 题 验 收 和 信 用 管 理第 二 十 三 条 事 前 资 助 类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按 照 中 山 市 产 业 扶持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财
15、工 201324号 )以 及 科 技项 目 结 题 验 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科 技 项 目 信 用 管 理 依 据 中 山 市 科 技 局 科 技 项- 6 -目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和 中 山 市 科 技 诚 信 红 黑 榜公 布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施 ,有 效 期 3 年 。原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办 法 的
16、 通 知 (中 山 科 发 201595 号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中 山 市 科 技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2. 中 山 市 科 技 金 融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3. 中 山 市 协 同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4. 中 山 市 科 技 创 新 券 管 理 办 法5. 中 山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6. 中 山 市 科 技 孵 化 器 与 众 创 空 间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7. 中 山 市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 7 -附 件 1中 山 市
17、科 技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提 高 我 市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根 据 中 山 市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2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科 技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金 ”)是 指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由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专 门 用 于 支 持 重 大科 技 专 项 、企 业
18、研 究 开 发 费 补 助 和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补 助 等 科 技事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 1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结 合 我 市 科 技 工 作 的 目 标 和 重 点 任 务 ,立足 重 点 产 业 以 及 重 点 领 域 ,通 过 扶 持 重 大 科 技 攻 关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战 略 产 品 开 发 等 重 大 项 目 ,集 中 优 质 科 技 资 源 ,重 点 突 破 一 批 核 心关 键 技 术 ,研 发 推 广 一 批 重 大 战 略 产 品 ,培 育 壮 大 一 批 创 新 型 产 业集 群 和 骨 干 企 业 。(二 )企 业
19、研 究 开 发 费 补 助 :旨 在 鼓 励 我 市 大 型 企 业 研 究 开 发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通 过 财 政 补 助 引 导 企 业 建 立 研 发 准 备 金制 度 ,加 大 研 发 费 用 的 投 入 力 度 ,提 升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三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补 助 :旨 在 鼓 励 我 市 企 业 建 立 研 发 机- 8 -构 ,建 立 健 全 科 技 创 新 制 度 ,开 展 技 术 研 发 ,培 养 技 术 人 才 ,提 升企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鼓 励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建 立 研 发 机 构 ,为 相
20、关 行业 提 供 产 业 共 性 技 术 攻 关 、核 心 装 备 研 制 、标 准 制 订 、工 程 技 术 人才 培 训 等 公 共 服 务 。(四 )企 业 管 理 升 级 咨 询 辅 导 补 助 : 旨 在 引 导 港 澳 台 及 海 外 生产 力 (促 进 )中 心 等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为 我 市 企 业 提 供 管 理 升 级 咨 询 辅导 服 务 ,推 动 科 技 型 企 业 加 快 管 理 转 型 升 级 ,促 进 我 市 产 业 结 构 调整 。(五 )市 委 、市 政 府 要 求 扶 持 的 其 他 科 技 项 目 。第 三 条 为 保 证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21、,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资 金 不 得 列支 除 扶 持 项 目 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只 用 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实 施 过 程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具 体 分 直 接 费 用 (主 要 指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测 试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人 员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和 间 接 费 用 (承 担 项 目 现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水 、电 、气 、暖 等 方面 的 消 耗 ,以 及 有 关 管 理 发 生 的 补 助 支 出 )。第 二 章 部 门 职 责第 四 条 市
22、 科 技 局 是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编 制 年 度 安排 计 划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评 审 、报 批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信息 公 开 、监 督 和 绩 效 自 评 等 工 作 。- 9 -第 五 条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审 核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按 照 国 库 集中 支 付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专 项 资 金的 绩 效 评 价 和 财 政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第 六 条 项 目 推 荐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审 查 推 荐 以 及 项 目
23、 实 施 、资 金使 用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保 证 申 报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第 七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对 申 报 项 目 以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和 可 行 性 负 责 ,严 格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申 报 计 划 、实 施 方 案和 绩 效 目 标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按 照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对 资 金 实 行 专 账 核算 ,及 时 反 映 和 纠 正 存 在 问 题 ,按 规 定 开 展 绩 效 自 评 ,自 觉 接 受 和配 合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24、 理 。第 三 章 资 助 方 式 及 标 准第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采 用 事 前 资 助 和 事 后 补 助 的 方 式 。重大 科 技 专 项 属 事 前 资 助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补 助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补 助 和 企 业 管 理 升 级 咨 询 辅 导 补 助 属 事 后 补 助 。第 九 条 资 助 标 准 :(一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资 助 标 准 :按 项 目 投 入 经 费 一 定 比 例 资 助 ,最 高 资 助 额 度 为 500 万 元 。(二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补 助 标 准 :根 据 企 业 申 请 ,按 有
25、 关 部 门 核定 的 企 业 上 年 度 研 发 费 用 ,每 个 企 业 获 得 研 究 开 发 费 补 助 的 最 高额 度 为 50 万 元 。(三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补 助 标 准 :根 据 依 托 单 位 申 请 ,经 认 定- 10 -为 市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的 ,最 高 补 助 10 万 元 ;经 认 定 为 省 级 工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的 ,最 高 补 助 20 万 元 。(四 )企 业 管 理 升 级 咨 询 辅 导 补 助 标 准 :经 港 澳 台 及 海 外 生 产力 (促 进 )中 心 等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辅 导
26、的 企 业 ,可 申 报 辅 导 费 补 助 。补助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基 本 辅 导 补 助 和 深 入 辅 导 补 助 。基 本 辅 导 补 助 ,给 予 企 业 补 助 辅 导 费 用 的 60%,最 高 补 助 3万 元 ;深 入 辅 导 补 助 ,给予 企 业 补 助 辅 导 费 用 的 60%,最 高 补 助 30万 元 。资 助 标 准 可 根 据 专 项 资 金 额 度 以 及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有 关 要 求 进行 调 整 ,并 在 申 报 指 南 中 予 以 公 布 。第 十 条 拨 付 方 式 :(一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经 费 拨 付 方 式 :分
27、期 拨 付 ,首 期 拨 付 总 额 度的 70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拨 付 剩 余 资 金 ;或 者 一 次 性 拨 付 ,拨 付 资金 委 托 第 三 方 金 融 机 构 管 理 ,并 由 其 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全 程 跟踪 。(二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补 助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补 助 和 企 业 管理 升 级 咨 询 辅 导 补 助 ,资 金 采 用 一 次 性 拨 付 的 方 式 。第 四 章 申 报 与 受 理第 十 一 条 市 科 技 局 根 据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和 战略 ,结 合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年 度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编 制并 发 布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