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五条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第六条企业必须在开工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