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建筑施工工作的施工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工程师,2个专业工程师,2个专业技术员。分公司为施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建造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2、分公司的审批(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董事长批准。(3)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建筑施工业务。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由公司委派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