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探讨 (董萍)作者:董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3/31 12:14:32 点击次数:1169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税收在整个地方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特点,为防止建筑业税收流失,各省均出台了一些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如我区对挂靠工程开发票时附征1%的个人所得税,有些内地省份则附征2%的企业所得税,在帐务处理上,多年来被挂靠方只将取得的挂靠管理费计收入按5%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并代扣挂靠方的建筑业税款,而将应支付给挂靠方的款项挂“往来”科目,支付时以挂靠方填开的收据入帐。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和营业税法条的修改,不仅企业现有的税务处理和帐务处理与法条产生矛盾,而且按工程价款的1%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 一、企业的核算方式与现有财务制度不相符。 建安工程挂靠,是指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建筑安装,在整个发包过程中由被挂靠方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