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争抢税源,对外来的施工企业在本地中标的工程,必须要求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让分公司进行施工纳税。这是一种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如果在工程所地政府的强烈要求下,为了能够开拓市场,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提升业绩,不得不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施工经营和管理。这就是出现了“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本文重点分析建筑企业“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的财税管理体系。(一)“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与增值税抵扣相关规定不匹配1、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有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