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从事施工相关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设备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 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