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营业税现行政策解析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认定 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内设机构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的认定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注:指承包经营)和第十二条(注:铁路运营)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1、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