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为推动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及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图审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施工,实施“双百工程”,即建筑节能50的设计执行率达100,施工执行率达100。2、建筑节能实行专项设计、专项图审、专项施工、专项验收制度,未经节能专项验收,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3、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节能监管,重点监管是否按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节能原材料是否省厅准用产品,节能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4、加强节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5、逐步对节能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引导从事建筑节能的积极性。6、鼓励在新建民用建筑中采用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但影响民用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除外。7、推广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