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黑白合同”的认定【案 情】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建设”)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2006年9月22日,被告江南造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510号化工园区管子加工项目标段和标段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原告华亮建设承包施工。2007年5月16日,被告江南造船向原告华亮建设发出该两标段项目中标通知书,并于5月23日进行了招投标备案登记。同年5月24日,原、被告分别就标段和标段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标段合同价款65,648,384元、标段合同价款29,315,978元,工期均为180天;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被告按合同总价支付10的预付款,此后每月25日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5085期间,按当月工程量的50逐月扣除预付款;经工程结算审核后,具备专用条款32条(竣工验收完毕)后14天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竣工验收2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双方在合同中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