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27 09:16:50 阅读95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条文主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