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一、二、答:根据陈丽丽的话,该房屋应该是父母遗留给陈丽丽、陈杰、陈明、陈雅丽共同共有的遗产,因而他们四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又根据陈杰与海润房地产所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明确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可以判断以上四人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7、25条规定,该四人应为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三、答:这是属无权代理,因为陈杰并未获得陈丽丽等人的委托授权。在没有陈丽丽授权委托情况下,以陈丽丽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此该协议属于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从效力上来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陈丽丽等人追认授权,则合同有效;如果陈丽丽等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但本案并不能确认补偿协议全部无效,因为陈杰虽无权代理陈丽丽等人,但陈杰自己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协议部分,亦即有关陈杰本人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则合法有效。只是由于该合同事后未获得陈丽丽授权,因此合同中有关陈丽丽等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部分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