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 任 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副站长(总工)、站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准(DB23/T1074-2008)。三、条件和标准(一)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三)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四)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备案申请,监督站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抽查,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合格;(五)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六)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四、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