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以下简称建规科)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条件,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规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图(:地形图),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