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