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