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在条例中,“第一次对我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有: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论是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甚至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句话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建设项目应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因此,在我国,确定某一建设项目应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主要是判断该建设项目是否“对环境有影响”。其判断的原则有二:一是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管理名录或地方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属于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就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国家管理名录之外,对基本环境要素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的建设项目,也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如前所述,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