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06-1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1998年9月29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明传电报、及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管理的部属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省计委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设计审查及预审工作。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