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2、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下属党组织班子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3、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