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匠”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倡导扎根在基层,奉献在一线,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工匠”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第三条 “企业工匠”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 坚持以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突出业绩和贡献。第四条 “企业工匠”评选工作在公司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企管部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参评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且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二)在公司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累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相应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第六条 近3年取得以下业绩者可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