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