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妈湾城能源生态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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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圳市妈湾城市能源生态园BOO 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甲方: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乙方: 二一 年 月 日2深圳市妈湾城市能源生态园 BOO 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甲方: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乙方:为做好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南山区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深圳市妈湾城市能源生态园项目特许经营权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供双方遵守:

2、一、项目背景1.1 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我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事宜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14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529 号)、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变更深发改(2015)1628 号文有关内容的复函(深发改函20152148 号)、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申请变更深发改函20151628 号文有关内容的函(深南城管函201576 号) 、 关于明确深圳市妈湾城市能源生态园项目建设运营主体的复函(深南城管函201652 号)等相关规定,“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项目名称从 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变更为“深圳市妈湾城市能源生态园”(简称为“二期项目”),二

3、期项目建设地点选3定于深圳市南山区妈湾大道 32 号,厂区占地约 58006 平方米(最后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厂区最后红线图为准)。1.2 二期项目既是深圳市为完善垃圾处理系统、提升全市垃圾处理能力、优化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建设的重大民生环卫基础设施项目,也是低碳、循环、环保的重点项目,甲、乙双方应当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积极推进本项目建设。1.3 二期项目包括二期垃圾焚烧发电厂主体建筑工程主项目和二期建筑外观工程、社区回馈工程(如停车场、游泳馆、登山道)等子项目。除了上述社区回馈工程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竣工后,根据政府的决定由甲方或乙方或其他相关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之外,主项目及其它全部子项目均由

4、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二、特许经营权2.1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南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同意采取BOO 模式(建设-拥有-经营)授予乙方享有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为非独占。2.2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包括:(1)二期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2)处理深圳市南山区产生的垃圾(包括按垃圾处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的日常生活垃圾、商业垃圾、街道园林卫生清扫垃圾等;(3)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并享有垃圾焚烧处理及销售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余热生产的电力和其它相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权和销售收益。4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按双方签订的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

5、约定执行。2.3 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自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计算。2.4 二期项目工程应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进行试运营;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开始运营。乙方必须按该时间做好二期项目工程的各项准备及实施工作。2.5 二期项目应当采用目前世界领先的技术和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的项目指标应当不低于欧盟现行标准,并在实际运营中争取优于欧盟现行标准,力争建成低碳、循环、环保的示范项目,实现对南山区垃圾进行“ 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为南山区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2.6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甲方认为有必要时

6、,二期项目仍应为南山区提供垃圾处理服务,乙方应予以同意,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否则,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二期项目予以征收,并予以合理补偿。三、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标准及调整3.1 自二期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开始运营(试运营)之日起,甲方须按乙方处理的垃圾量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二期项目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由双方另行协商并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将在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协议中最终确定。3.2 双方同意,本项目垃圾处理和配套设施项目的单价费用标准的具体调整期限和调整细则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53.3 乙方在运营二期项目时,优先处理南山区许可的垃圾,处理南山区以外的垃圾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四、双方

7、权利与义务4.1 甲方代表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协调和积极推进本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务和进度,具体按照政府的要求协调落实相关工作。4.2 甲方对乙方开展的二期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行监管、考核,并协调推进相关事宜,实现本项目尽快建成投产,推动、促进本项目形成良性的经营机制。4.3 甲方依据政府要求对乙方进行监管,具体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形式、监管措施、奖励处罚等细则双方将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特许经营协议中进一步协商明确。4.4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建设运营费用和商业运营风险,并按审慎施工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要求,负责二期项目的管理

8、、运营和维护。4.5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以及与甲方所签订的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甲方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管。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4.6 乙方应始终坚持“高标准设计、高起点建设、高质量运营、高效能管理”的原则进行二期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4.7 二期项目启动前,乙方应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具体细则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4.8 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超越特许经营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6事特许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否则,甲方

9、有权临时接管二期项目。4.9 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股东转让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甲方可依法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协议的履行,且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二期项目进行征收,并予以合理补偿。4.10 特许经营期限内,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款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五、项目公司5.1 在本框架协议签订之后,乙方结合自身以及项目的实际运营需要,最终确定以项目公司作为主体负责运营、并与甲方协商签订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该项目公司自动承接乙方在本框架协议中

10、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5.2 项目公司应为乙方在深圳市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5.3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为项目公司履行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协议提供履约连带担保责任。5.4 项目公司因股东转让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甲方可依法撤销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终止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协议的履行,且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二期项目进行征收,并予以合理补偿。六、后续安排76.1 本协议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互向对方提供参与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谈判的人员名单,指定负责人员,并

11、就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内容进行初步沟通。6.2 为落实和完成上述本项目工作进展,双方计划在 2018 年 6 月30 日前完成谈判并签订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以进一步明确规定二期项目特许经营和垃圾处理服务当中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七、保密责任7.1 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双方即负有保密义务,即对于双方的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获得的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或技术或其它资料和文件),除已经公开的外,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法律要求公开的例外。7.2 任何一方违反本框架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八、争议的解决8

12、.1 甲、乙双方应全面、正确、真实、诚信地履行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其它有关协议。8.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框架协议。九、其他事项9.1 本框架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89.2 本框架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本协议自动失效。9.3 双方确定以下人员为具体的联络人员及联系电话:甲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人: 电话: 9.4 双方确定以下地址为双方文件送达有效地址,任何一方按该地址邮寄文件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地址:乙方地址:9.5 本框架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贰份,其它送有关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二 O 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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