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5月17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6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第三条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第四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源)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第六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