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促进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为了便于统计,工程质量事故加固补强或返工经济损失不足5000 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分公司或项目班子组织调查处理,不统计上报。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六个等级: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事故;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事故;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事故;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事故;5、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五级重大事故;6、直接经济损失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