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清轩小吃店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制定本单位档案;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第四条 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