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单方允诺、合同(缔约过失)、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债的共性原理说明:债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而言,无论因什么原因而发生,所有的债,都是以意思自治为中心展开的,即便是法定之债,也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分析如下:单方允诺和合同之债是意思自治的正面体现,因为这种债的形成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和自由意志所主动追求的结果。无因管理之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无因管理是为了他人利益而主动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正常人的理性选择,法律鼓励人的正当意思活动和正当管理行为。不当得利之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在意思自治原则之下,个人基于正当意思活动获取正当利益,法律当然应当加以保护,如果是不当得利,只有让其返还方可维护正当的意思自治。侵权之债与缔约过失之债是对于滥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防止。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自由的原则,但是人的自愿和自由都有一定的界限,如果超出了正当自由的界限损及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时,则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般而言,承担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均是有过错的,任何人均应当对于自己的过错行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