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土作业管理,避免施工开挖时对建构筑物、地下隐蔽设施等造成破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非煤企业的动土作业管理(包括厂区内部外委施工)。第三条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第四条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第五条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七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第九条 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动土作业。 第十条 作业人职责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