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5.1 一般规定5.1.1 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 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2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应采用洒水或喷淋式措施。人工拆除法,应采用脚手架围挡、密目网、立笆或布式围档等措施,以控制粉尘外泄;严禁采用整体拉、推墙体的拆除方法。3清理楼面、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设施。5.1.2 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5.1.3 施工现场内的运输车辆外出,应符合本规范4.2.21条的规定。5.1.4 拆除施工现场,应严格划分材料堆放区和施工通道界限,及时清除遗落物料、渣土;清扫时应洒水,以防扬尘。5.1.5 拆除工程现场围栏应按本规范4.2.1条的规定执行。5.1.6 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拆除工程扬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2拆除作业要求5.2.1 建设单位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