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第 89 号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已 于 二 一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经 第 四 十 三 次 部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 自 发 布 之 日起 施 行 。部 长 俞 正 声 二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2、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维护 招 标 投 标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实 施 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3、是 指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和 与 其 配 套的 线 路 、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及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本 办 法 所 称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是 指 城 市 道 路 、 公 共 交 通 、 供 水 、 排 水、 燃 气 、 热 力 、 园 林 、 环 卫 、 污 水 处 理 、 垃 圾 处 理 、 防 洪 、 地 下 公 共 设 施 及附 属 设 施 的 土 建 、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第 三 条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4、估 算 价 在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或 者 项 目 总 投 资 在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的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规 定 本 地 区 必 须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标 准 , 但 不 得 缩 小 本 办 法 确 定 的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范 围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工 程 施 工
5、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施 工 招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具 体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可 以 委 托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限 制 或 者 排 斥本 地 区 、 本 系 统 以 外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参 加 投 标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干涉 施 工 招 标 投
6、 标 活 动 。第 六 条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当 事 人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 查 处 施 工 招 标 投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第 二 章 招 标第 七 条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条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得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 不 得 对 潜 在投 标 人 提 出 与 招 标 工 程 实 际 要 求 不
7、 符 的 过 高 的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和 其 他 要 求 。第 八 条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的 , 已 经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二 )工 程 资 金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 ;(三 )有 满 足 施 工 招 标 需 要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四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九 条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8、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有 资 金 投资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 但 经 国 家 计 委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的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除 外 ; 其 他 工 程可 以 实 行 邀 请 招 标 。第 十 条 工 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批 准 , 可 以 不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一 )停 建 或 者 缓 建
9、 后 恢 复 建 设 的 单 位 工 程 , 且 承 包 人 未 发 生 变 更 的 ;(二 )施 工 企 业 自 建 自 用 的 工 程 , 且 该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工 程 要 求 的;(三 )在 建 工 程 追 加 的 附 属 小 型 工 程 或 者 主 体 加 层 工 程 , 且 承 包 人 未 发 生变 更 的 ;(四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 招 标 人 自 行 办 理 施 工 招 标 事宜 的 , 应 当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10、评 标 的 能 力 :(一 )有 专 门 的 施 工 招 标 组 织 机 构 ;(二 )有 与 工 程 规 模 、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并 具 有 同 类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经 验 、 熟悉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法 律 法 规 的 工 程 技 术 、 概 预 算 及 工 程 管 理 的 专 业 人 员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代 理 施 工 招 标 。第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自 行 办 理 施 工 招 标 事 宜 的 ,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发
11、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5 日 前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报 送 下 列 材 料 :(一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的 各 项 批 准 文 件 ;(二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所 列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名 单 、职 称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其 工 作 经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人 不 具 备 自 行 办 理
12、 施 工 招 标 事 宜 条 件 的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收 到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5 日 内 责 令 招 标 人 停 止 自 行 办 理 施 工 招 标 事 宜 。第 十 三 条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位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 应 当 进 入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进 行 招 标 投标 活 动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机 关 可 以 在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集 中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依 法 实 施监 督 。第
13、十 四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公 开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 应 当 在 国 家 或 者 地方 指 定 的 报 刊 、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介 上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并 同 时 在 中 国 工 程建 设 和 建 筑 业 信 息 网 上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应 当 载 明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招 标 工 程 的 性 质 、 规 模 、 地 点以 及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办 法 等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 应 当 向 3 个 以 上 符 合 资 质
14、 条件 的 施 工 企 业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投 标 邀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工 程 的 需 要 ,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预审 , 也 可 以 委 托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实 行 资 格 预审 的 招 标 工 程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载 明 资 格 预 审 的 条件 和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办 法 。资 格 预
15、审 文 件 一 般 应 当 包 括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格 式 、 申 请 人 须 知 , 以 及 需要 投 标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企 业 资 质 、 业 绩 、 技 术 装 备 、 财 务 状 况 和 拟 派 出 的 项 目经 理 与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的 简 历 、 业 绩 等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七 条 经 资 格 预 审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发出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 告 知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法 , 并 同 时 向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的
16、 投 标 申 请 人 告 知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在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过 多 时 ,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从 中 选 择 不 少 于7 家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第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工 程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工 程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投 标 须 知 , 包 括 工 程 概 况 , 招 标 范 围 ,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工 程 资 金 来源 或 者 落 实 情 况
17、 (包 括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金 证 明 ), 标 段 划 分 , 工 期 要 求 , 质 量 标准 , 现 场 踏 勘 和 答 疑 安 排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 提 交 、 修 改 、 撤 回 的 要 求 , 投 标报 价 要 求 , 投 标 有 效 期 , 开 标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评 标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等 ;(二 )招 标 工 程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设 计 文 件 ;(三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的 , 应 当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四 )投 标 函 的 格 式 及 附 录 ;(五 )拟 签 订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18、 ;(六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出的 同 时 , 将 招 标 文 件 报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备 案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招 标 文 件 有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内 容 的 , 应 当 责令 招 标 人 改 正 。第 二 十 条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应当 在 招 标
19、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 并 同 时 报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设 有 标 底 的 ,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价 方 法 和 要 求 编 制 标 底 , 并 在 开 标 前 保 密 。 一 个 招 标 工
20、程 只 能 编 制 一 个 标 底 。第 二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对 于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可 以 酌 收 工 本 费 。 其 中 的 设 计文 件 ,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收 押 金 。 对 于 开 标 后 将 设 计 文 件 退 还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退还 押 金 。 第 三 章 投 标第 二 十 三 条 施 工 招 标 的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施 工 招 标 、 参 与 投 标 竞 争 的 施 工企 业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 并 在 工 程 业 绩 、 技 术 能 力 、 项 目经 理 资 格 条 件 、 财
21、 务 状 况 等 方 面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条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需 要 澄 清 的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招 标 人 提 出 。第 二 十 五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对 招 标 文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供 备 选 标 的 , 投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交 替 代 方 案 , 并 作 出 相 应 报 价 作 备 选 标 。第 二 十
22、六 条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投 标 函 ;(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方 案 ;(三 )投 标 报 价 ;(四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 投 标担 保 可 以 采 用 投 标 保 函 或 者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使 用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等 ,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总 价 的 2%,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50 万 元 。投 标 人
23、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方 式 和 金 额 , 将 投 标 保 函 或 者 投 标 保 证金 随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招 标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投 标 地 点 。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 应 当 向 投 标 人 出 具标 明 签 收 人 和 签 收 时 间 的 凭 证 , 并 妥 善 保 存 投 标 文 件 。 在 开 标 前 , 任 何 单 位和 个 人 均 不 得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 在 招 标
24、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补 充 、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成 部 分 , 并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的
25、 规 定 送 达 、 签 收 和 保 管 。 在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补 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无 效 。第 三 十 条 两 个 以 上 施 工 企 业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工 程 的 相应 资 质 条 件 。 相 同 专 业 的 施 工 企 业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施 工 企业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26、程 。招 标 人 不 得 强 制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 不 得 限 制 投 标 人 之 间 的 竞争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争 ,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的 合 法 权 益 。禁 止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第 三 十
27、二 条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低 于 其 企 业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 第 四 章 开 标 、 评 标 和 中 标第 三 十 三 条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时 间 公 开 进 行 ; 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第 三 十 四 条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 开 标 应 当 按 照下 列 规 定 进 行 :由
28、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并 公 证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由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 宣 读 。开 标 过 程 应 当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 。第
29、三 十 五 条 在 开 标 时 ,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作 为 无 效投 标 文 件 ,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一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的 ;(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及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或 者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委 托代 理 人 印 章 的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 无 法 辨 认
30、的 ;(四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函 或 者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五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 其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招 标 人 、 招标 代 理 机
31、构 以 外 的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评标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成 员 , 应 当 由 招 标 人 从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政 府 部门 确 定 的 专 家 名 册 或 者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确 定 。 确 定 专 家 成 员 一 般 应 当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不 得 进 入 相 关 工 程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 评 标 委 员 会成 员 的 名
32、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第 三 十 七 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家 名 册 应 当 拥 有 一 定 数 量 规 模 并 符合 法 定 资 格 条 件 的 专 家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以 将 专 家 数 量 少 的 地 区 的 专 家 名 册 予 以 合 并 或 者 实 行 专 家 名 册 计 算 机 联 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进 入 专 家 名 册 的 专 家 组 织 有 关 法 律 和 业 务 培 训, 对 其 评 标 能 力 、 廉 洁 公
33、正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及 时 取 消 不 称 职 或 者 违 法 违 规人 员 的 评 标 专 家 资 格 。 被 取 消 评 标 专 家 资 格 的 人 员 ,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评 标 活动 。第 三 十 八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对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 并 对 评 标 结 果 签 字 确 认 ; 设 有 标 底 的 , 应 当 参 考标 底 。第 三 十 九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用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不
34、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 投 标 人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者 说 明 , 其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性 内 容 。第 四 十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求 的 ,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工 程 的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招 标 。第 四 十 一 条 评 标 可
35、以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或 者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评 标 方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的 ,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工 程 质 量 、 施 工 工 期 、 投 标价 格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方 案 、 投 标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等 , 能 否 最 大 限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和 评 价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 以 评 分 方式 进 行 评 估 的 , 对 于 各 种 评 比 奖 项 不 得 额 外 计 分
36、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性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中 , 评 审 出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 但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其 企 业成 本 的 除 外 。第 四 十 二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阐 明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意 见 ,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的 评 标 方 法 , 推 荐 不 超 过 3 名 有 排 序 的 合 格
37、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工 程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标 候 选人 的 排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 当 确 定 中 标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提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依 序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38、中 标 人 。第 四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一 )设 有 标 底 的 ,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标 底 合 理 幅 度 的 ;(二 )不 设 标 底 的 ,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有 可 能 低 于 其 企 业成 本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论 证 ,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低 于 其 企 业 成 本 的 , 不 能 推 荐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中 标 人 。第 四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39、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时 限 30 日 前 确 定 中 标 人 。投 标 有 效 期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第 四 十 五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之 日 起 15 日 内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提 交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 书 面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施 工 招 标 范 围 、 施 工 招
40、 标 方 式 、 资格 审 查 、 开 评 标 过 程 和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方 式 及 理 由 等 。(二 )相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 包 括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报 名 表 、 资格 预 审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设 有 标 底 的 , 应 当 附 标 底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 委 托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的 , 还 应 当 附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代 理 委 托合 同 。前 款 第 二 项 中 已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了 备 案 的 文 件 资
41、 料 , 不 再 重 复 提交 。第 四 十 六 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书 面 报 告 之 日 起 5 日 内 未 通 知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书 , 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第 四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行
42、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后 7 日 内 , 中 标 人应 当 将 合 同 送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中 标 人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没 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对 招 标 人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43、 责 任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招 标 人应 当 给 予 赔 偿 。第 四 十 八 条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中 标 人 应 当 提 交 。招 标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 第 五 章 罚 则第 四 十 九 条 有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行 为 的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十 条
44、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中 标 无 效 情 形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宣 布 中 标 无 效 , 责 令 重 新 组 织 招标 , 并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第 五 十 一 条 应 当 招 标 未 招 标 的 ,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未 公 开 招 标 的 ,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不 得 颁 发 施工 许 可 证 。第 五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不 具 备 自 行 办
45、理 施 工 招 标 事 宜 条 件 而 自 行 招 标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第 五 十 三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 县 级 以 上 地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 招 标 人拒 不 改 正 的 , 不 得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五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未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施 工 招
46、标 投 标 情 况 书 面报 告 的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 在 未 提 交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前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五 十 五 条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分 包 、 劳 务 分 包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的 , 参 照 本 办法 执 行 。第 五 十 六 条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语 言 文 字 的 , 必 须 有一 种 是 中 文 ; 如 对 不 同 文 本
47、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用 文 字 表示 的 金 额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第 五 十 七 条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 国 家 秘 密 、 抢 险 救 灾 或 者 属 于 利 用 扶 贫 资金 实 行 以 工 代 赈 、 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 等 特 殊 情 况 , 不 适 宜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不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第 五 十 八 条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 援 助
48、 资 金 的 工 程 进 行 施工 招 标 , 贷 款 方 、 资 金 提 供 方 对 招 标 投 标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程 序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可 以 适 用 其 规 定 , 但 违 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除 外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1992 年 12 月 30 日 建 设 部 颁布 的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部 令 第 23 号 )同 时 废 止 。